解除冻结申请(精选5篇)

2023-10-06 08:05

解冻申请表样本第1部分

申请人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杨xx,总经理。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路。

法定代表人马xx,总经理。

申请事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xxx万元或者等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3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xx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合同约定申请人承包被申请人的“××”项目。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等。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及时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2年7月5日竣工。2012年10月5日,申请人结算后双方约定工程款xxx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工程款后,尚欠工程款xxx万元。人民币还没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今后判决的顺利执行,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统治。

此致

xx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样本2】

申请人:

住宅

法定代表人:

受访者:

居住地:

因王某诉B公司拖欠租金一案,贵院于2029年1月12日作出(28)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划转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给申请人。冻结。现申请人对上述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

请求重新考虑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8)民初1111号《民事裁定书》,解冻申请人被冻结的银行存款3万元。

事实与原因

申请人为独立民事主体,与上述拖欠租金纠纷案中的原告王某、被告B公司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申请人并非上述拖欠租金纠纷案的当事人。另外,北京A公司与被你们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出庭、无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也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财务核算(参见申请人的经营情况)。执照)。由于申请人并非上述案件的当事人,贵院(28)民初字1111号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3万元的行为明显错误。申请人现特请求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撤销(二十八)民初字第1111号《民事裁定书》,并申请冻结该人银行存款3万元。将被解冻。

此致

解冻申请表样本第2部分

从以上统计数据不难看出,扣押车辆、查封房产权、冻结银行存款三种方式已成为保全措施的主要方式。但上述保全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1.如何申请扣押车辆

司法实践中,扣押车辆的案件多为交通事故案件,申请诉前保全的案件也多。据了解,交通事故给双方造成巨大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成为当务之急。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公安机关只能以取证为目的扣押车辆,扣押时间一般不能超过25天。如果获得批准,只能延长10天至35天。越来越多的事故受害者成为事故受害者。为了避免事故发生后日常权益受到损失,大多数受害人根据公安机关的通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目的是保全被诉人的车辆,并迫使对方迅速、主动地解决因事故产生的任何法律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此类保全措施的实施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为以下问题。

(1) 关于申请人的问题

一般来说,申请保全措施的人应当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基本上是受害人本人。但时常有受害人因事故仍在接受治疗而无法亲自申请的情况。因此,申请一般都是由受害人的亲属办理,这就存在授权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受害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申请诉前保全时,法院可以直接授予其家属合法权利。在道路交通事故诉前保全案件中,赋予受害人家属直接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非常重要。一方面是家属处理此事的真实需要,另一方面也符合受害人本人的利益。 ,在紧急情况下(如昏迷或仍在抢救或仍在治疗中)得到及时维护。

(二)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问题

由于涉案车辆多为商用车,长期滞留将导致被诉人无法正常行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诉前保全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或者预保诉讼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申请保全的金额相等。首先,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大部分是外国人,他们大多在当地工作,没有足够的资产提供担保;其次,如果为其原有房屋提供担保,一方面无法及时提供房产证,另一方面所提供的担保也难以核实。事物的价值。为了保护弱势群体、平衡利益,笔者认为可以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申请诉前保全时,当事人仅需在申请可能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范围内提供担保。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全部受保护财产得到充分保障。

(3)法律文书送达困难

主要原因是交警部门提供的当事人地址是根据身份证和驾驶证确定的,但实际情况却发生了很大变化。身份证和驾驶证上的地址一般都是最原始的,现在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快速发展,有些地方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变化之后,公安户口信息和车辆中的登记信息管理办公室未及时更换。如果法院仍将法律文件送达原地址,则往往因找不到送达人而无法送达。而且,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肇事者与实际车主并不相同。双方之间存在多种关系,如员工关系、车辆买卖关系、车辆借用关系、租赁关系、隶属关系等,这就需要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配套部门严格把关,改进工作,强化管理,提高准确性。为解决配送问题,建议公安部门建立人口流动追踪网络系统,方便各部门的工作需求,这将对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起到积极作用。加强相关行业之间的沟通,完善相关工作,对于改善找当事人的难度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2.如何申请查封房屋产权

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常常以被保全的财产已被抵押、该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等为由,抵制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一)对于虚假抵押协议设立的房屋抵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协议关系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债务数额较大,与第三方串通提前签订虚假抵押协议,以避免被起诉。随后,该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在这种抵押关系中,行为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少量债权债务关系,也只是充当挡箭牌。这种民事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被视为无效协议。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抵押协议与被担保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但只是因为债权人到期未履行付款协议。例如,抵押贷款中的贷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债权债务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为其订立的抵押协议对双方不具有应有的法律效力,将被视为无效。

(二)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财产已经实际占用并取得财产所有权,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依法采取措施。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防止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例如,一家负债累累的公司仍然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并将其登记在该公司司机的名下。发票已进入财务账户,汽车的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有些当事人担心自己的财产被没收,所以推迟了从他人处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将财产使用在原户主的名下。例如,蔡某有很多到期债务需要偿还,他从李某那里购买了一套房子并长期保留。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仍使用原户主李某名下的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这些车辆、房屋。

3.如何申请冻结银行存款

查询、冻结存款是人民法院最早、最常用的财产保全措施,具有较为明显的保全效果。萝北法院在实践中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保全措施时经常遇到各种困难和障碍,直接影响保全职能的履行,往往达不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

(1)规定的冻结期太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查封、扣押,并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展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展期限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在前一段中。”实践中,由于冻结期只有六个月,续展期只有三个月,每次冻结期满前,法官必须亲自到协助银行办理续展手续。然而,一审六个月、二审三个月的理想期限内无法结案。由于评估、鉴定、管辖等方面存在异议,开庭审理、上诉等问题延长了案件的审理期限,案件需要多次延期的情况时有发生。

(二)管理人员持证要求过于严格。根据2000年9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法发[2000]21号《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存款时,执行人员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并履行公务。证书。实践中,银行办理人员必须核实两名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履职证明。不过,法院系统对这两个证书的申请有着严格的控制,并且持有这两个证书的人数是有限的。导致两证均无法前往,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则因证件不全而无法前往,客观上限制了查询冻结工作。正常进行。

(三)法院询问过程中存在押金转移现象。询问本身是一种具有一定强制力的保全措施。其目的是找到被诉人存款的线索,然后通过冻结的方式进行控制,以确保胜诉的可执行性。如果当事人在查询过程中仍能办理提款,那么保全措施就失去了意义。实践中,由于态度不太积极,银行工作人员普遍较慢填写单据。随后,法院将根据询问收据填写冻结援助通知书。银行收到冻结裁定和冻结协助通知后,还需要请示,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才能接受授权并进行实际操作。在此过程中,被诉人可以提取资金。

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取消期限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至生效法律文书签署为止。”法院认为,由于裁定的有效期自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终止,作为实施裁定的具体措施的效力也相应同步。建议修改司法解释。冻结通知无需明确具体期限。只要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件尚未实施,该措施就在有效实施期内。在实际操作中,即法院未送达解冻文件的情况下,该措施已被冻结。该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银行不得自行解冻。这样的规定和操作,一方面保持了询问有效期、冻结裁定和措施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上述因多重原因增加诉讼成本、浪费司法资源的问题。冻结的更新。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司法解释应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生效后办理解冻程序,避免出现无限期冻结的不良现象。

(2)改进冷冻更新方法。协助异地银行的,除要求办案法院工作人员到银行办理首次冻结手续外,可能还需要发送并传真授权书和续展通知通过邮寄或传真的方式将冻结通知发送给协助银行所在地的法院。 ,冻结更新被视为完成。银行收到后应及时办理续展手续,或规定委托交付执行。办案法院应当向协助银行所在地法院发送委托书及与延续冻结相关的书面材料,委托其办理账户延续冻结事宜。只有这样,才能节省时间、人力、资金,降低诉讼成本。

解冻申请表样本第3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本司法解释,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为解决执行困难提供法律措施和手段,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5大规定解读

发作期明确

银行存款半年,动产1年,不动产2年

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资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查封房地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我国现行法律对扣押、扣押动产、不动产没有设定任何期限,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也不利于债权人充分履行债权。财产的使用和财产的转移,造成社会财富的减少。浪费。此次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不同的时间期限,主要是因为动产、不动产等其他产权的价格变更程序和方式不同,复杂程度也不同,因此所需的时间也不同。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内容。

保护第三方权益

当涉及第三人利益时,法院可以先扣押,再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时,有时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该司法解释体现了一条司法原则:切实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表示,执行中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先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然后再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后,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适用于被执行人份额中的财产,其他共有人份额中的财产视为自动解除。

例如,被执行人将财产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已支付部分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被执行人仍拥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查封、扣押或冻结财产。不过,该司法解释还规定,如果第三人付清剩余价款,法院应当解除执行措施。

癫痫发作明显过量

扣押的效力延伸至扣押或扣押财物的附属物及天然果实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价值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和执行费用的,应当查封、扣押、冻结,不得扣押。 、扣押、冻结的数额明显超过明显超标的。

司法解释规定,查封、扣押的效力延伸至查封、扣押财物的附属物、天然孳息。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延伸至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果延伸至地面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分别属于被执行人和他人。除了。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不是同一机关的,应当分别办理查封登记。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灭失、毁损的,司法解释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延伸至财产的更换和赔偿。

6种情况下应解除封条

包括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

2、申请时间必须及时。申请诉前保全的时间为提起公诉之前且诉讼程序尚未开始的;申请诉讼保全的时间为诉讼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判决执行前。执行开始后,不得申请诉讼保全。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报案前,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等,需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当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3、请求的对象和范围必须明确。诉讼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为限。为保全被申请人财产,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权属证明,如汽车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防止他人财产被查封错误地上升或拘留。

四、申请保全的措施应当具体。财产保全的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押等。当事人请求法院采取何种措施,必须明确、具体,不能含糊。否则,法院可以拒绝受理申请。

5、申请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申请诉讼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提起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诉讼或者给付诉讼合并案,即诉讼必须有给付内容。简单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没有支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二)应当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条件。必然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给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从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人民法院避免了申请人败诉后因诉讼保全​​而导致被申请人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其申请。

2.诉讼保全申请审查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他申请诉讼保全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当事人申请符合诉讼保全条件并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财产裁定。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时,可以不进行调查,但必须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提起诉讼保全的时间。诉讼保全一般要求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判决执行前或者提起诉讼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并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名、盖章。申请书及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理由以及保全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值、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物等行为,需要采取诉讼措施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对财产作出判决。保全裁定应当及时提交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期间至执行前,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毁坏财产,需要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2.审查请求保存的范围和对象。诉讼保全的范围以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为限。为保全被诉人财产,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财产权属证明,如汽车权属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防止他人财产被查封或被错误拘留。不得对案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不得采取保全措施。诉讼保全对象的界定应当遵循法人和公民依法拥有并可以自由处分的原则。土地、淫秽物品等不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物品,或者非自己所有的物品,如保管、租用他人物品,或者自己所有但受法律约束的物品,不能进行财产保全。规定。有两个例外。一是财产归自己所有,但法律禁止财产保全。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已经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扣押、冻结”。严禁保全战备、军需、资金以及公益事业、慈善机构的办公场所、财产、救灾、扶贫专用账户等财产;其次,财产保全不是自己所有,但法律允许财产保全,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范围,比如国有企业经营权下可以处分的财产,要严格保全。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有的收入或索赔必须在有充分证据且第三方与被申请人的索赔不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提出。适用的前提下。

3.审查保全申请条件。在审判实践中,并非所有民事案件都可以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起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诉讼或者给付诉讼合并案件,即诉讼必须有给付内容。由于诉讼保全的标的物是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标的物,或者是与纠纷相关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证案件在判决后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民事执行必须是给付行为,即必须有给付内容。因此,如果申请人不具备财产缴付内容,采取保全措施就没有意义。简单确认诉讼和变更诉讼没有支付内容,不适用诉讼保全。 (二)应当具备诉讼保全的前提条件。必须有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或者给国家、人民财产造成进一步损失,对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损害权利人的利益,并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

4.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诉讼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的紧急强制措施。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在法院判决前保全财产完整,并在胜诉后实现自己的权利。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理由。但由于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已申请保全,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案件事实尚无法查明。即使发现申请保全的理由充分、应当准予保全,也不能保证。申请人必须胜诉。因此,人民法院从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避免了申请人败诉后因诉讼保全​​而遭受的损失无法得到被申请人赔偿的情况。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时,应当同时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或者担保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担保必须易于人民法院控制和执行。可以由申请人以实物、现金或有价证券提供,也可以由申请人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提供担保,也可以由资信良好的个人提供担保,也可以由信用良好的个人提供担保。担保可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资信良好的大型企业出具。以财产作为担保的,被担保财产的价值不得低于保全财产的价值。

3.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为符合诉讼保全条件或者需要依职权决定诉讼保全的,必须及时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并立即执行。所谓紧急情况,是指如果不立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诉讼标的物或者相关财产将因自然原因被变卖、隐匿、转让、损毁、挥霍或者灭失,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人民法院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时,应当按照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措施的种类执行。扣押是指在现场或者异地清点需要保全的财物、加盖印章、封存后,为防止被诉人的财物被藏匿、转移、变卖、损毁而采取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将财物送至一定地点扣押,或者当场扣押,并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被申请人处理、使用;冻结是指依法通知有关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单位,禁止被诉人提取或者使用。处置被诉人的银行存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如扣缴、提取被诉人的劳动收入、禁止被诉人的某些行为等。

在诉讼保全执行过程中,一些当事人常常以被保全的财产已被抵押、该财产不属于自己所有等为由,抵制诉讼保全裁定的执行。在审判实践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对于虚假抵押协议中设定的抵押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协议关系以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但在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因债务数额较大,为避免被起诉,与第三方串通提前签订虚假抵押协议。随后,该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在这种抵押关系中,行为者之间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或者即使存在少量债权债务关系,也只是充当挡箭牌。这种民事行为不仅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规定,被视为无效协议。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抵押协议与被担保债权债务之间的关系是真实的,但只是因为债权人到期未履行付款协议。例如,抵押贷款中的贷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该债权债务并未实际发生。因此,为其订立的抵押协议对双方不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应视为无效。

2.抵押协议中,担保物价值远远超过被担保债权数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的担保物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抵押权的设立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从抵押权发挥的担保作用来看,设立抵押关系时,应允许抵押物的价值高于其所担保的债权数额,但也应基本保持不变。相同。一些当事人签订的抵押协议中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有的甚至是债权数量的数倍。这种抵押协议的意图有时很难确定。但无论出于何种意图,客观上都会影响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实现。因此,超过价值的抵押应视为无效。

3、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抵押协议约定的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 199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复函中指出:“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的,多个债权人的,债务人应当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如果该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导致债务人丧失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债权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抵押协议应视为无效。”

4、抵押协议中设定的抵押物,抵押期限超过抵押物保质期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有的当事人使用食品、饮料、药品等保质期较短的商品作为抵押品;有些在债务偿还期满时,会因保质期届满而失去价值。这不仅达不到设立抵押的目的,还影响其他债务必须及时清偿。同时,这份抵押协议也会造成一定的危害。一方面,会造成社会资产的浪费;另一方面,过期商品流入社会会直接危害人们的健康。这种抵押违反了民事行为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法通则》规定。因此,抵押期限超过抵押物保质期的抵押协议应视为无效。

5、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实际占有并取得该财产所有权,但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一些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防止自己的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将自己的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例如,一家负债累累的公司仍然购买了一辆桑塔纳汽车,并将其登记在该公司司机的名下。发票已进入财务账户,汽车的所有权应归公司所有。有些当事人担心自己的财产被没收,所以推迟了从他人处购买的财产的所有权,仍然将财产使用在原户主的名下。例如,蔡某有许多到期债务需要偿还。他从李那里买了一套房子,并长期保留。居住在该房屋内,但仍使用原户主李某名下的房屋,无需办理过户手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这些车辆、房屋。

六、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款以个人名义私自保管,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其个人账户。一些单位和组织为了防止银行账户被冻结,公款不记入账户,从事账户对外流通,私自保管公款。例如,某采购站欠银行贷款32万元,未能偿还。它在重组期间出售其房屋并使用所得款项。网站财务人员有一个个人账户。经核实,法院依法作出保全裁定,冻结财务人员个人账户。单位和个人均未提出异议。并在抗辩期内,被告主动归还所欠贷款本息全部,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4. 诉讼保全

诉讼保全的效力一般持续到生效法律文书签署为止。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解除保全措施的裁定。审判实践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终止财产保全:

1.申请人主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或者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义不再存在,人民法院法院也将及时终止诉前保全措施。

解冻申请表样本第5部分

执行程序中被法院扣押的车辆,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手续,不得改变车辆现有产权状况。如需启封车辆,被申请人需履行判决或提供其他保证。如果判决已实际履行,可以向法院申请解除封印。法院作出撤销裁定后,持裁定书到车辆管理所解封。车辆的扣押状态已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房地产或者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来源:文章屋网)